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、有序和可持续发展, 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已便在生产建筑扣件时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,保护生态环境,推进节能减排,提高资源、能源利用水平,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 ,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,制定本准入条件。
建设条件和布局 1、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,符合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。 2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(一类区)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;在二类区和三类区(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),新(扩)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(大气、水、厂界噪声、固体废弃物)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 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。 新(扩)建铸造企业应通过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”及“职业健康 预评估”,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 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验收。